2013年常德市残联为民办实事项目残疾人托养救助服务实施方案
为圆满完成2013年省残联下达我会的残疾人托养救助服务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残疾人生活幸福指数为目标,着力解决残疾人家庭最迫切最现实最困难的问题,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带动、注重实效、公平公正”的原则,圆满完成2013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助残项目任务,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逐步缓解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及其家庭困难。
二、托养服务救助对象
托养服务救助对象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2、具有本地常住户籍;
3、由家庭供养,其家庭为低保或低收入家庭;
4、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
三、任务指标
居家服务救助1710人,日间照料服务救助150人,寄宿托养服务救助10人。为保证日间照料和寄宿托养质量,新建20人以上的集中托养机构2家并投入运营,对6家已建托养机构进行规范化建设达标。市残联将任务分解至各县市区(附件1)。各地可根据实际增加任务,增加任务所需经费自筹解决。
四、补助标准
(一)居家服务补助。按照每人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直管县,省以上财政补助400元,县级财政补助200元;非直管县,省以上财政补助200元,市级财政补助200元,县级财政补助200元。各地可提高补助标准。
城镇启动购买服务提供残疾人居家服务救助。各县市区可确定1-2个社区开展通过购买服务实施居家服务救助试点。省财政对申报试点的社区给予5万元工作启动经费。
(二)日间照料服务补助。按照每人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直管县,省以上财政补助1500元,县级财政补助500元;非直管县,省以上财政补助1000元,市级财政补助500元,县级财政补助500元。各地可提高补助标准。
(三)寄宿托养服务补助。按照每人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其中省直管县,省级以上财政补助3000元,县级财政补助1000元;非直管县,省级以上财政补助2000元,市级财政补助1000元,县级财政补助1000元。各地可提高补助标准。
(四)托养机构建设补助。新建集中托养机构,省财政对托养人数达到40人、30人、2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元补助;已有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省财政对托养人数达到40人、30人、2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8万、6万、4万元补助。各县市区要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对机构建设相应给予扶持。
符合《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湘残联字〔2012〕39号)条件的拟建和在建托养机构,今年不能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不纳入本方案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另行申报。
五、工作进度
(一)动员部署阶段(1mdash;4月)
各县市区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制定方案时,要在认真调研后将机构建设任务落实到位并确定好机构名称,以便及早启动机构建设;居家服务救助任务和日间照料及寄宿托养任务已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残联4月15日前向市残联上报由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盖章认可的本地项目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4mdash;12月)
1.确定托养服务对象(4mdash;5月)。各县市区残联按分配的任务数量,按下列程序组织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1)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申请审批表》(附件4),同时提供户口薄、本人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家庭还需要提供低保证。
(2)村(居)委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评议,在《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申请审批表》(附件4)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街道)残联。
(3)乡镇(街道)残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拟定申请人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残联。
(4)县级残联对申请人材料审核汇总,并对接受日间照料及寄宿托养服务救助的残疾人,协调落实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
2.落实项目经费(3-6月)
(1)县级残联指导新建集中托养机构和规范建设的托养机构填报《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审批表》(附件3),审核签署意见,于4月25日前报市残联群宣科。
(2)县级残联确定托养救助对象,及时填写《湖南省2013年托养救助残疾人情况汇总表》(附件5)。
(3)各级残联及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方案确定的资助计划,足额安排项目资金并拨付到位。省级以上资金从国家“阳光家园”计划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日间照料服务和寄宿托养残疾人的补助资金按各地任务分解方案下达至相关机构。
3.抓好机构建设(3-8月)。新建托养机构要抓紧建设进度,在8月15日前投入正常运营。要从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保障建设质量,达到《湖南省20000名残疾人托养救助服务考核评定办法》(附件6)明确的机构建设标准。
4.实施托养救助服务(4-12月)。居家服务托养救助对象确定后,县级残联启动救助工作。各地残联要组织托养机构尽早向接受日间照料和寄宿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提供服务,填报“阳光家园”数据库。残联与托养机构,托养机构与残疾人之间均要签定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其中本项目资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时限为一个年度。
(三)迎检准备阶段(10mdash;11月)。各县市区残联9月底前要健全所有项目档案,装订成册,完善“阳光家园”数据库并做好自查工作。市残联将于10月组织对项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查漏补缺,做好项目总结,迎接省级验收。
六、项目管理
强化项目督查。各县市区残联每月底前向市残联群宣科报告本月进度,每季度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上报市残联群宣科。市残联按季度组织抽查,并开展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
建立项目档案。项目实施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要留存相关的纸质、影像、音频等资料,集中考核进行整理装订,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制作汇报光盘。托养对象及机构建设等资料要按照“阳光家园”计划要求及时录入项目数据库。
加强项目宣传。各地要向省、市残联、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各级为民办实事考核办公室、统计局)上报信息,反映工作动态和典型事例,市残联对先进典型经验予以推介。各地向市残联上报资料和信息时,须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七、考核奖惩
(一)考核标准
见《湖南省20000名残疾人托养救助服务考核评定办法》(附件6)。
(二)考核办法
20000名残疾人托养救助服务作为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内容之一,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所有考核指标合格为项目任务达标;考核指标有一项不合格为项目任务不达标。考核采取月调度、季考评、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办法。市残联配合市考核办、市统计局进行年中检查和年终考核评估认定。
(三)奖惩办法
在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市残联制定了考核加分项目,加分项目不纳入政府对实事项目考核范围,适应于残联系统内部对项目工作评价及奖励参考。对考核合格及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表扬奖励,对不合格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项目宣传。要向社会、接受救助的残疾人及其监护人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关注、项目的深远意义、救助的具体内容,切实提高残疾人及其监护人对托养服务的满意度。
(二)建好托养机构。托养机构服务形式以日间照料为主,机构性质以民办公助为主、公办和公建民营等多种形式并存,坚持“城区先行、分步推进”的发展步骤,先在中心城市办好托养示范机构,再分步向有条件的乡镇推开。依托敬老院、康复中心、精神病院、福利院等建设的托养机构要有独立的区域,完善的托养设施,托养、康复、教育、培训、庇护性就业等服务内容齐全。
(三)完善相关标识。所有接受残联系统资助的托养机构要在醒目位置悬挂“阳光家园”标识(省残联配发),有条件的地方应统一托养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和托养人员的着装、标识等。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残联群宣科 宋华维
电话:0736-772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