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残联康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康复专项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常德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市财政局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康复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级残联和财政局安排的用于支持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的各个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单位的审查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康复项目,包括中残联“七彩梦行动计划”、 国家和省彩票公益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长江新里程”项目、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省残联贫困脑瘫儿童救助项目等。
第五条 各项目由康复科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编制季度预算,提出项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报财务科备案。
第六条 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物和设施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项目资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应在活动现场显著位置或者宣传材料中注明项目名称。如“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
第七条 康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严格按照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动态,加大对项目执行的监控力度,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专项资金的,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