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农村残疾人生活状况的调研报告
我县现有各类残疾人5.8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5.8%。其中城镇残疾人8683人,农村残疾人4.98万人。一、二级重度为2.5万人,三、四级为3.35万人。这个特殊群体的生活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生活状况差。由于丧失劳动能力,无力耕作,农村残疾人年人均收入水平要大大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和同类地区农民生活水平。据统计,2009年全县农民人平纯收入为3800元,而农村残疾人年人平纯收入仅为1258元,仅为全县农民人平纯收入的33%,残疾人经济收入总体上仍远远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2、就业状况差。就业门路窄、体力不支、技术贫乏和资金不足是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的三大障碍。输出劳务外出打工的机率极低,六成以上的残疾人靠耕田种地维持生计,缺乏稳固的经济收入。由于缺乏资金、经营能力和技术,从事个体经营的也为数不多。
3、身体状况差。农村残疾人康复机构极度缺乏,特别是广大乡村基本没有残疾人康复机构。尽管这几年我县开展了一系列残疾人康复项目,如:“白内障无障碍县”、“精神病防治县”、“社区康复示范县”等,但面对庞大的残疾人康复需求者,项目的实施只能惠及少部分人,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比例还仍然很低,大部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没有条件接受有效的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
4、居住状况差。尽管这几年我县大力实施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但由于指标有限,且受残疾人自身经济条件所限,绝大部分贫困残疾人无力翻盖房屋,居住状况逐渐恶化。一些贫困残疾人居室家徒四壁,家具破烂不堪,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家具都没有,极为简陋。
5、医疗状况差。由于收入微薄,许多贫困残疾人无钱看病治病,小病忍、大病熬,小病拖成大病,轻病熬成重病,残病交加,霜上加霜,病情越拖越重,最终无法医治,生活也越拖越苦,造成交叉性恶性循环,有的甚至被病魔拖得倾家荡产。
6、受教育状况差。由于身体残疾、行走不便、家庭经济困难等多重原因,农村残疾人文化程度总体偏低。大多数农村残疾人未接受过任何职业技能培训,更谈不上接受高等教育。盲、聋、哑三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状况更为堪忧。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与义务教育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由于县内无特教学校,现有的随班就读模式无论在办学条件、经费和师资力量等方面都远远不能满足城乡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需求。而多数贫困农民家庭又没有将适龄残疾子女送到其他县市特教学校接受教育的经济能力,以致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总体偏低。
二、造成农村残疾人贫困状况的深层次原因
1、家庭供养矛盾突出,原本贫困的家庭因增加负担难以维继。家庭供养矛盾是造成残疾家庭和残疾人贫困的重要因素。据调查,我县成年重度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中约有六成完全依靠家庭供养。实际上,供养有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的农村家庭,在原本劳动力缺乏的情况下,既要供养其生活、扶持其起居、还要承担其治病和康复的大量费用,长期下去,壮的拖垮了,富的拖穷了,经济拮据,抵御风险能力脆弱,供养能力极低,生活也非常贫困,家庭生活水平实际上大大低于普遍农户家庭,生计难以维持。
2、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的普惠标准,形成了新的差距。农村贫困残疾人除了享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临时性补助、救助之外,生活来源完全依靠自力更生和“低保”。特别是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脱贫,只能依赖 “低保”、合作医疗等较为稳定的政策性扶助。调查表明,家庭中的残疾人口占家庭人口的比例越大,患病医疗的比例越低,对家庭的经济影响越严重,对农村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的感受越低,脱贫致富的能力越弱。而现行保障制度并没有给这样的特殊家庭另外施恩,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的是普惠政策,没有对残疾人这个特殊群体进行分类施保,没有考虑到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自身生理条件所产生的特殊需求,实际上残疾人在与健全人同样收入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的前提下,除了相同的日常生活支出外,还要支付比健全人更高的医疗和康复费用。如精神病患者的日常治疗药费以及辅助出行工具如下肢残疾人代步车辆的购买和日常消耗、维修的费用。这种不加区别的评估办法和补助标准,显然缺乏人性化和针对性,没有体现对残疾家庭特别是重度残疾和一户多残家庭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照顾。
三、改善农村残疾人生活状况的对策与建议
1、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残疾人虽然只占全县人口的5.8%,但他们的生活状况却直接影响到总人口15%以上亲属和1/5家庭的稳定、和谐与发展,关系到农村家园建设的成效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是当前“三农”问题特别是农民问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没有占总人口5.8%的残疾人脱贫致富,就没有真正意义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就没有全体人民的全面小康。当前,农村残疾人的贫困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是农村扶贫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做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构建和谐澧县”中统筹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扶助残疾人的长效工作机制,在政策引导、制度规范、经费支持、宣传教育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多更大的支持。要加大资金投入,实施经济扶贫、就业扶贫、康复扶贫、教育扶贫、法律扶贫、科技扶贫、文化扶贫及社会保障等综合措施,多管齐下,着力解决好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困难和返贫问题。要把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计划,量化指标、细化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统一考核评估,确保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让残疾农民同健全农民一样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的文明成果。
3、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完善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针对目前我县农村残疾人生活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着重从四个方面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贫困残疾人享受低保,做到应保尽保,使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得到长期的保障。建议有关部门对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人采取特殊救助措施,实行分类施保施救。对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家庭给予重点保障,并适度拉大和提高补助标准,满足他们在基本生活基础上的特殊需求。二是要重视和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把改善残疾人居住环境当作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多方整合、筹集资金,帮助残疾人在出行方便和利于生产劳动的地方建房,使他们安居乐业。三是进一步健全农村新型残疾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医疗保险体系,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建立健全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网络,方便残疾人就近医疗。建议对贫困残疾人住院降低起付线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四是建立救助制度。政府设立救助资金,对特困残疾人的医疗康复进行补助,突发重病住院、重度精神病人长期住院治疗、子女就读中、小学或特教学校无法交纳学杂费的残疾人均可申请特困救济补助。
4、推进农村医疗康复,提高农村残疾人医疗康复水平。围绕在2012年前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农村医疗资源,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一要加强农村康复医疗机构建设,整合康复医疗服务资源,建立健全农村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有效医疗康复服务,扩大农村残疾人康复受益面。二是组织医务人员对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专项康复医疗。三是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由政府出资为纳入低保的残疾人、一户多残的残疾家庭和严重丧失功能的残疾人缴纳合作医疗个人缴资部分,鼓励他们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解决“就医难”的问题;要建立对患大病重病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制度,确保贫困残疾人得到医疗救助。
5、大力发展特教事业,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特殊教育是残疾人未来职业生活的准备教育,是提高残疾人素质、增加残疾人人力资本的重要途径,也是农村残疾人脱贫的根本,要下大气力发展农村特教事业。一是要高度重视特教事业,把特教事业列入“十二五”规划,把农村残疾人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同步实施。根据国家规定,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市、区)都要举办一所特教学校,县教育局、县残联要积极争取这一政策,筹办特教学校,填补我县特殊教育机构的“空白”;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校舍资源,挖掘潜力,增加布点,举办特教学校。二是积极改善现有农村随班就读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切实帮助解决有入学愿望、身体能行的残疾儿童圆“入学梦”。三是积极开展各种形式扶残助学活动,进一步完善扶贫助学制度,减免贫困家庭适龄三类儿童少年和特教学校学生学费、课本费和住宿费用,解决好贫困残疾学生上不起学的问题,为农村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6、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营造扶助贫困残疾人的良好社会环境。要高度重视社会力量在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发扬中华民族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和环境,推动扶残助残活动,形成社会扶残助残机制。要动员和组织党政机关干部、党团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和志愿者助残等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帮、包、带、扶活动。要加强政策引导和政策支持,鼓励、扶持民间力量兴办残疾人福利设施,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逐步形成帮扶主体多样化、帮扶形式多样化、帮扶资金多样化、社会广泛参与和相互促进的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社会化工作格局。
7、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构建辐射农村的残疾人工作组织网络。要重视和发挥残联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建设,完善基层残疾人组织功能,构建辐射基层的残疾人工作组织网络。要建立完善乡镇残联组织,挑选扎实能干、德才兼备的干部担任残联理事长,并配齐乡镇残联专职委员,明确其待遇。基层残联组织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基层残联干部要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强化服务意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贫困残疾人状况,倾听他们的呼声,反映他们的需求,切实为贫困残疾人谋利益、办实事,确保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