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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托养服务之思考——以津市为例

发布时间:2013-04-10 信息来源:市残联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津市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现状
  “托养服务”是指对处于劳动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进行或日托型或寄宿型或居家安养型等方式的公益性服务,服务的内容包括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教育、工疗、农疗、娱乐等。津市市从2008年起就开始了托养服务的一些摸索。一是对托养对象进行了摸底清理。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智力残疾人共579人,处于劳动年龄段的有200多人,精神残疾人652人,在劳动年龄段并适应托养的有300多人,重度肢残434人,有近百名劳动年龄段的皆可以进行居家安养式服务。二是开展了托养试点。一方面,充分利用民政养老院、福利院、社区养老院资源,开展残疾人托养试点工作。目前已挂牌成立福利院残疾人托养中心、后湖和城东社区残疾人托养中心、阳由社区王翔残疾人托养中心等,共计托养残疾人50多人。另一方面,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托养精神残疾人36名,智力残疾人近20名。第三,加大托养工作资金投入力度。对居家托养对象,由市残联按每户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与支助;对民办公助托养中心,则按相关政策适当给予补助。
  二、残疾人托养服务存在的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目前津市的残疾人托养工作还存在以下几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理念滞后,认识有偏差。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误区:第一,视托养为养老。从表面看,残疾人托养与民政养老区别不大,但从其性质和内容上看,托养服务机构是属安置性、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其内容是集托养、康复、教育服务、庇护为一体,其功能定位、业务格局、设施设备显然与养老不同。第二,把救助当托养。从现阶段看,残疾人的生活保障仍以居家托养及低保、临时性救助为主,但救济救助并不是托养,也不是托养的内容之一。托养应是救济的延伸,即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后,让残疾人有尊严地活着,并培养其生存技能和生活乐趣,实现其人生价值。第三,用补助代托养。认为居家托养只需政府或相关部门对其家庭给予补助就行了。的确现阶段的居家托养,父母、亲属是服务主体,给予他们一定标准的补助是应该的,但补助并不能代替托养,托养还应包括家政、心理康复及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服务。第四,政府包办。政府在残疾人托养上应起主导作用,但要政府包办一切,托养所有对象,显然是不现实的。
  二是形式单一,内容简单。大多数托养机构都是与养老机构合办,由于人员水平不高,经费不足,托养服务管理规范化水平低,多数是“对象住进来,雇人带一带,一日把三餐,不问其自在”。
  三是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残疾人工作重点仍停留在在残疾人康复和就业上,各级残联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并未引起足够重视,资金投入力度上也远不如康复和就业工作。
  三、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建议
  托养服务是我们建立残疾人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残疾人工作的面临挑战和任务,为进一步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笔者认为:
  1、转变观念,创新残疾人托养服务新思路
  在托养服务观念上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实现由传统托养型向社区化托养型转变。由单纯地家庭托养模式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区托养模式转变,让被托养的残疾人生活的更体面、更有尊严。二是由生活照料型向全方位护理型转变。对被托养残疾人不仅给与一般性的生活照料,还应从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多方面进行帮助,让他们具备从事简单劳动、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为其创造财富、实现个人价值打下基础。
  2、理顺关系,界定好政府的主导职能
  各级政府要将托养服务工作纳入民生工作的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考核力度;要建好工作平台,建好各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公益性服务工作;对社区托养工作试点予以指导和经费上的支持。
  3、拓宽渠道,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拓宽资金渠道是托养服务顺利开展的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及残联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与此同时,还要健全公办民营的工作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助资金,为募集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资金开辟新的渠道。
  4、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托养服务需要大量的具备职业资格和专业知识人员,要加大托养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业务培训力度,确保托养工作有人在目前县级托养机构管理水平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一方面可采取政府购买形式,与社区卫生部门签订协议,开展定期上门服务。另一方面以志愿者服务的形式,组织离退休的医务护理工作者和大专院校具备专业知识的学生定期到托养机构开展义务服务。
  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民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在全社会参与下,这项涉及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才会逐步迈向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津市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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