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德市企业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德市企业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
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全面开展,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国有、集体、外资、股份制、有限责任制、个体(7人以上)和私营企业、中央、省属单位、外地驻常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认定手续。
第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聘。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残疾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聘、录用手续。残疾人上岗前,用人单位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书,并在合同签订10日内报同级劳动仲裁部门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四条 认定程序。每年3月,所有单位到地税窗口领取《单位残疾职工情况审核表》(审核认定证书),并持以下材料(原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1、在岗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残疾人养老保险手册;
3、残疾职工工种安排情况表;
4、残疾职工人事档案(或劳动合同);
5、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表、工资手册;
6、本单位税务登记证。
第五条 凡经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本单位在职职工(不含下岗职工和用工一年以下的临时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均属于保障金的征收范围。
逾期不按规定报送认定资料的,视同未安排残疾职工,直接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 保障金征收标准。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员数×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数(元),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缴纳;当年安排残疾人就业连续不足12个月的,按未到岗月份所占比例计算缴纳。
第七条 单位需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并按地方税收入级次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八条 征收方式。从2005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四个月内结算,多退少补。
缴款方式为:每年终了后10日内,由缴纳单位持《单位残疾职工情况早核表》(审核认定证书)和申报表,到地税窗口申报预缴保障金。
第九条 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对因特困、破产、严重亏损等缴纳有困难,需缓缴或者减免的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县级以上地税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第十条 单位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拒不缴纳保障金、滞纳金的,由县级以上地税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法院强制征缴。
第十一条 单位迟报、虚报、瞒报、拒报相关统计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征收保障金统一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收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残疾人联合会、常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