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照顾残疾人的若干意见》的办法
各区、县(市)教育局、建设局、计划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国土局、经营管理科、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常政发[1994]8号文件《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照顾残疾人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优惠照顾残疾人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残疾军人子女和残疾学生免交学费,家庭特别困难的,予以减免杂费。
本市范围内的普通中、高等院校,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人,要优先招收入学。
二、考入中、高等院校残疾青年和残疾人子女,如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残联组织负责,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酌情给予适当补助和资助,确保不因经济困难而弃学。
三、乡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对残疾人治病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注射费,对家庭经营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可减免10%的住院费(床日费);实行康复治疗的残疾人,享受公费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照当地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由所在单位报销;无工作单位,尤其是农村中经济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对其实施重点救济;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按当年康复任务数,比照上级安排下达标准,适当给予康复补贴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四、对居住在城镇的残疾人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所在环卫部门、街道、居委会免收其公共卫生费。
五、城镇残疾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农村户口的,公安部门要拿出适当指标,会同当地残联组织解决部分特困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农转非”,并免收费用。在办理农民进城、进镇户口时,残疾人只交50%的手续费和增容费。
六、残疾人游览市内公园、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渡船时,凭残疾证免费购门票和车船票。
七、残疾人经批准修建改造住宅,凭街道、乡(镇)证明减收30%的报建费。
八、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实行“五保”,并优先安排进福利院和敬老院。
九、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家庭贫困的残疾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免除义务工,并减免其它社会负担。
十、对残疾人贫困户,乡(镇)村要优先扶持其发展生产;对缺乏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家庭,乡(镇)村应组织义务帮工。
十一、对残疾人中的特殊困难户,民政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救济对象,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
十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在城区“五小”摊担区免交一切费用,其它地方经营减免10-20%的各种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残疾人优先发给《营业执照》、优先提供经营场地;税务部门依法减免有关税收。
十三、凡属国家计划内统招统分的高、中等院校残疾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无条件接收并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
十四、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安排和接收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青年就业。福利企业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应当按本单位职工总数1.5%以上的比例,乡村企业按本单位职工总数2%以上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在劳动计划指标内使用适合其岗位的残疾人临时工、合同工,劳动部门应减免其管理费。
十五、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六、社会福利有奖募捐部门,应将当年募集的福利资金收入的10-20%划作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专项资金,并严格按有关要求专款专用。
十七、各有关部门凭县级以上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证和当事人的残情,实施本优惠办法。
常德市教育委员会
常德市建设委员会
常德市计划委员会
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 德 市 公 安 局
常 德 市 卫 生 局
常 德 市 民 政 局
常 德 市 劳 动 局
常 德 市 财 政 局
常 德 市 国 土 局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常德市农村经营管理处
常德市残疾人联合会
199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