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子女、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残联、教育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照顾残疾人的若干意见》(常政发[1994]8号、市残联等13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照顾残疾人的若干意见〉的办法》(常残联字[1995]12号)以及常德市人民政府第31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为确保残疾人子女、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阶段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少年儿童在普校随班就读其家庭较困难的,经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专干(或兼职干部)与当地联校(或学校)共同认定后免交杂费;其家庭特别困难(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足600元、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未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免交杂费和课本费。
二、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残疾少年儿童在普校随设特教班或特教学校就读的免杂费(认定办法同上),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免交杂费和课本费(由县级残联审定)。
三、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少年儿童和残疾人子女杂费和课本费的减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联校或城区所在中学统筹解决;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与特教学校就读的学生,其杂费和课本费及特困残疾人的生活费的减免部分由县级残联、教委申请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