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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盲人保健按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3 信息来源:市残联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公安局、残联:

  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省政府批转的《湖南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和《全省盲人按摩工作“九五”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促进我市盲人就业工作,加强对盲人保健按摩业的规范管理,确保社会稳定,现将《常德市盲人保健按摩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常  德  市  公 安 局         常 德 市 卫 生 局

         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残疾人联合会

 

 

                          常德市盲人保健按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盲人保健按摩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和《湖南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常德市残联负责对全市盲人保健按摩业实施行业管理,多渠道、多层次地为盲人保健按摩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形成规范的具有特色的盲人保健按摩业。
  第三条  盲人保健按摩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社区服务业,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盲人保健按摩业实施保护、扶持政策。
  第二章  审批
  第四条  盲人保健按摩业资格审查,由当地县(市、区)以上(含县级)残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残联出具的证明文件,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优先办理盲人保健按摩业的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第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盲人保健按摩营业,应向当地残联提证明;
  (一)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及身份证明;
  (二)服务场地使用证明;
  (三)盲人职工的名册、残疾证及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健康状况体检表;
  (四)安置盲人和其他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35%以上的情况证明;
  (五)填写盲人保健按摩业申请表。
  第七条  盲人保健按摩院(所)的变更、终止,须经法残联、工商、地税、公安部门办理相应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盲人保健按摩业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遵守国家法令法规的前提下,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定适应本保健按摩行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
  (二)有权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及部门制定的优惠待遇和税收优惠政策;
  (三)有权拒绝一切非法摊派和乱收费;
  第九条  盲人保健按摩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当地残联的统一管理和指导,接受工商、税务、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收和有关费用;
  (三)正当经营,不得从事色情或变相色情服务;
  (四)按照有关规定即按照营业额的1-2%和免税额的8-10%向负责审核认定的残联机关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事业发展基金;
  (五)妥善安排好盲人职工的生产生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利;
  (六)加强残联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残疾职工的业务水平。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由市、县(区、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对盲人保健按摩业的管理与指导服务。
  第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盲人保健按摩业的管理主要是:加强对盲人保健按摩业的宏观管理;指导、监督按比例安排盲人就业;审核认定盲人按摩的资格;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盲人按摩人员的专业职称评审;协助落实国家对残疾职工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适当收取残疾人事业发展基金;为盲人保健按摩业提供技能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五章  技能培训与鉴定
  第十二条  技能培训。
  (一)加强培养及培训工作,各级残联会同有关部门摸清本地现有盲人数,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以常德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为龙头,实行中、短期培训班和学历教育相结合,有计划的选送品质优秀、热爱按摩工作,年龄适当,身体健康的盲人到省以上按摩培训中心学习,以实用性保健按摩为重点做好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技能鉴定。客观公正地评价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学识技术水平,使其平等参与服务社会。
  (一)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当地劳动部门和残联的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师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高级按摩师的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由省级盲人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考核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三)中、初级按摩师的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由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具体工作由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
  第六章  就业安置
  第十四条  对于取得保健按摩技术等级证书的盲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应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他们就业。各级劳动部门和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关,要积极协调宾馆、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等具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优先安排盲人保健人员就业。各级残联要积极创办盲人保健按摩、所,集中安置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就业。
  第七章  特别扶持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扶持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它形式的按摩机构。
  (一)对从事盲人保健按摩业的集体和个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落实场所、有关工商管理等费用收取方面应给予优先和减免。
  (二)卫生部门在核发卫生许可证时在收费方面要给予减免照顾。
  (三)劳动就部门在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劳动用工、技能鉴定等方面要给予优先和特别的照顾。
  (四)公安部门对盲人保健按摩业要支持保护。
  (五)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举办盲人保健按摩业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残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限期纠正直至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安置残疾人员达不到规定生产从业人员总数35%比例的。
  (二)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从事色情服务或变相色情服务的。
  (四)隐瞒残疾人劳动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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