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需要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湖南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gt;办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财政有经常性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按年征收;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按月缴纳。